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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6條

公務人員於送審時附帶請求複審儲備登記者,除前條規定表件外,應並繳 二寸脫帽照片二張及證書工本費儲備登記二十元,特種儲備登記三十元, 附有著作者,須以民國四十三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出版者為限,並應附繳審 查費特殊著作三百元,專門著作二百元,由本部送學術機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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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