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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機關及人事機構業務處理辦法 第7條

公務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於初次送審時經繳送採認者,由銓敘機關加蓋「 驗訖」戳記,以後改任其他職務再送審時,得於履歷表中註明不必重複檢 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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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