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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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鍋爐及壓力容器製造設施標準 第8條
胴體內徑在三百公厘以下之鍋爐或第一種壓力容器之圓周接合或僅安裝管 板、凸緣之熔接,而其他部分不實施熔接者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製造設備:熔接機。 二、檢查設備:水壓試驗設備。 三、施工者資格:具有熔接技術士資格。 四、施工負責人資格:具有
第三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規定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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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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