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 第18條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18條

第七條第九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及監測計畫、第十一條施工計畫、第十五條安全評估報告及第十六條安全影響評估報告,交通部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請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結論。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結構工程或建築工程專業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