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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公路緊急接駁運送辦法 第4條

辦理接駁運送之單位主管與接駁單位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及省屬縣市為交通局長或建設局長,當地公共汽車管理處。 二、臺灣鐵路管理局 (以下簡稱台鐵) 為運務處處長、各運務段。 三、臺灣汽車客運公司 (以下簡稱臺灣客運) 為運務處經理,各車站責任 服務中心。 四、民營客貨運為各汽車客貨運輸公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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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