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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4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 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 本法有關鐵路之監督管理等相關業務,由交通部鐵道局辦理;鐵道局之工程,由主管機關辦理行政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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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