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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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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鐵路機構管有之資產及其運送物,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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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鐵路之建築、管理、監督、運送及安全,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鐵路: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二、鐵路機構:…
第3條
鐵路以國營為原則。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之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
第4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國營鐵路,由主管機關管理。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由主管機關監督。本…
第6條
鐵路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損失時,為求交通迅速恢復,得向中央或地方政府請求撥借材料或予貸款。
第7條
鐵路需用土地,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應勘定路線寬度,商同當地…
第8條
為防護鐵路設施、維護鐵路沿線、站、車秩序及客貨安全,並協助本法執行事項,交通部得商准內政部設…
第9條
鐵路軍事運輸,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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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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