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 第19條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9條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鐵路機構應就停止工作達一段時間之行車人員實施專業訓練,始得派任行車人員工作,實施方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其最低專業訓練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8條
看 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全文
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