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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第19條

鐵路機構應至少每三年對行車人員實施一次技能檢定,並得視需要臨時實施全部或部分之技能檢定。檢定不合格者,鐵路機構應即暫停或調整其職務。 鐵路機構應就停止工作達一段時間之行車人員實施專業訓練,始得派任行車人員工作,實施方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駕駛人員停止駕駛工作達半年者,鐵路機構應重新實施專業訓練及技能檢定,經檢定合格後,始得派任駕駛工作;其最低專業訓練時數基準由鐵路機構擬訂,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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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