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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12條

人員經由鐵路運輸,除持有證明之傷患及各總部以上權責單位核准之政策 性專案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運輸: 一、零星官兵運輸距離不足五十公里。 二、部隊運輸距離不足六十公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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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