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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軍事運輸作業規則 第47條

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月終依據乙種車 (運) 照,填造運費清單及帳單各三份 ,並檢同原車 (運) 照及國軍鐵運費付款憑單,於次月十五日前函送運輸 署,結付運費,並經審核運費相符後即簽證預算,將支付憑單交臺灣鐵路 管理局持向聯勤地區收支機構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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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