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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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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鑿井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原發證主管機關予以撤銷登記處分,並公告 之: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之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一年以上 者。 四、受停業處分,未依規定期限內將證冊呈繳主管機關註記者。 五、以登記證出售,轉借或頂替使用者。 六、有圍標情事者。 七、喪失營業能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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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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