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鑿井業管理規則 › 第25條

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經撤銷登記證後之鑿井業,其負責人於二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登記。
AI 白話解釋
← 第24條看 鑿井業管理規則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