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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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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1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目的、名稱、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二、財產總額。 三、業務項目。 四、董事、監察人之人數、資格、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五、董事長之產生方式、任期及任免。 六、董事會之組織、職權及決議方法。 七、社員資格之取得及喪失。 八、社員之出資、結餘與虧損之分派及表決權。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免予記載結餘之分派。 九、解散之事由及其賸餘財產之歸屬。 十、訂定組織章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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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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