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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4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組織章程及登記事項之變更,應報主管機關許可;解散時,亦同。 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為前項之變更,應於主管機關許可後三十日內,向該管法院辦理變更或解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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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