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 第33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3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會,由董事三人至十七人組成之。但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不得少於七人。 董事長由董事互選,連選得連任。 董事配置規定如下: 一、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一人。 二、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AI 白話解釋
← 第32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第3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