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 第38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38條

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報主管機關備查者,由主管機關處該董事或監察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AI 白話解釋
← 第37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第3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