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 第43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第4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經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長照機構法人其董事會或監察人違反
第十條
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二、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違反
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五項或第六項規定。 三、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違反
第三十三條
規定。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2條
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