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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32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2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下列規定,說明其業務狀況: 一、重大業務事項:說明最近二年度對業務有重大影響之事項,包括購併或合併其他長照機構法人、投資公司、購置或處分重大資產、經營方式或業務內容之重大改變等。 二、董事及監察人酬勞與相關資訊: (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之出席費、車馬費及酬勞。 (二)支付董事、監察人前目以外之酬勞時,應說明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允價值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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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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