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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3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揭露最近二年度之財務資訊: 一、重要財務比率分析。 二、其他足以增進對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或其變動趨勢之重要資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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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