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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4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說明依法令規定設立之個別長照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機構之資產負債表、營運活動表或綜合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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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