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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4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4條
長照機構法人應依其實際業務情形,會計事務性質與業務發展及管理需要,建立會計制度。 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總說明。 二、帳簿組織系統圖。 三、會計項目。 四、會計憑證。 五、會計帳簿。 六、財務報表。 七、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八、財務及出納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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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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