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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3條

長照機構法人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重大影響或合資權益者,其長期股權投資應採權益法評價,並得比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有關會計事務,並依其規定編製財務報表,不受本準則相關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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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