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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長照機構法人追溯適用會計政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項目時,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財務報告之內容,應公允表達長照機構法人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 財務報告違反本準則規定,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調整、更正者,應於調整、更正後,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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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