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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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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第4條
社區式服務類(以下簡稱社區式)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除提供家庭托顧服務外,應具備前條各款資格之一者。 家庭托顧業務負責人,應具五百小時以上照顧服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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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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