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 第3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 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 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