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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 第3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3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 一、有本條例
第十二條
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 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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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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