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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 第4條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十條
第五項規定,就前條之候選名冊中,指派公益監察人時,應以書面載明其職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取得其願任同意書後發布之,並副知該長照機構財團法人。 經主管機關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其任職期間,不得再擔任其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監察人或公益監察人。 第一項公益監察人之指派,得免依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辦理長照機構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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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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