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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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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11條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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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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