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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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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12條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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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的其他條文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民眾申請前項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第8-1條
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
第9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
第10條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家事服務。四、餐飲及營…
第11條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臨時住宿服務。四、餐飲…
第13條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三、喘息…
第1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
第1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服務使用者照顧管理、服務人力管理、長照機構管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以作為…
第17條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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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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