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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服務使用者照顧管理、服務人力管理、長照機構管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以作為長照政策調整之依據,並依法公開。 主管機關及各長照機構應提供前項所需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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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民眾申請前項服務,應由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第8-1條照管中心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之評估結果,按民眾失能程度核定其長照需要等級…第9條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二、社區式:於社區設置一定場所及設…第10條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家事服務。四、餐飲及營…第11條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臨時住宿服務。四、餐飲…第12條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一、身體照顧服務。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三、餐飲及營養服務。四…第13條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三、喘息…第1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辦理長照有關資源及需要之調查,並考慮多元文化特色,與離島偏鄉地區特殊處境,…第15條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第17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長照機構配合國家政策有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動產之必要時,得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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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