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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第22條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2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
第二條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
第十條
第一項及附表四碼別BA08、BA09、BA09a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附表二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第二組給付額度、附表四輔具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項目、附表四之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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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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