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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申請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失能程度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進行複評;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屬,應配合辦理。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按複評結果,重新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非可歸責於長照給付對象及其家屬之原因,致未及複評者,於複評核定前,長照特約單位仍得依原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繼續提供長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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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2條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第3條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第4條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第5條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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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