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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 第3條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第3條
第 二 章 申請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
第11條
長照給付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喘息服務額度:一、無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家庭照顧者或其…
「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因身心失能,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照管…
第4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應指派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負責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擬訂照顧計畫及…
第5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三條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時,應訂定照顧問題清單(格式…
第6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對於經評估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失能程度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期間…
← 第2條
看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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