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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1條

第 二 章 特約申請及審查
地方主管機關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長照特約單位及社整中心(以下併稱特約服務單位)限期辦理續約;特約服務單位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三十日前未為同意續約之意思表示時,視為不同意續約。 長照特約單位有前項之特約期間屆滿後不予續約之情形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長照給付對象之處置及服務費用之審查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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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申請及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5條長照服務單位及前條第一項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申請特約單位)為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第7條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認與服務區域內之服務資源供需不符合,或申請特約單位有下…第8條申請特約單位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終止特約,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第9條申請特約單位申請提供二以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僅部分項目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10條特約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應於特約內載明始日及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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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