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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特約申請及審查
前條第一項申請,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後,認與服務區域內之服務資源供需不符合,或申請特約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不予同意特約: 一、受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 二、與地方主管機關有未結案件,且拒絕配合辦理。 三、對地方主管機關負有金錢給付義務,尚未履行。 四、依法應受評鑑者,其最近一次評鑑結果不合格或評鑑等第丙等以下。 五、提供服務之長照人員,其認證證明文件逾有效期限,未辦理更新。 六、容留未符合給付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之人員。 七、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形之一,經終止特約未滿一年,或違反其設立法規受罰鍰處分未繳清。 八、對長照給付對象有遺棄、身心虐待、歧視、傷害、違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其他侵害其權益之情事,經緩起訴或有罪判決確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

「特約申請及審查」的其他條文

第5條長照服務單位及前條第一項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併稱申請特約單位)為第二條第二項及前條第一項…第6條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依第三條服務區域及轄內服務資源供需,完成審查…第8條申請特約單位有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款情事,並經地方主管機關終止特約,其代表人或負責人…第9條申請特約單位申請提供二以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認僅部分項目符合規定者,得僅就…第10條特約有效期間,以三年為限,並應於特約內載明始日及終日。第11條地方主管機關於特約有效期間屆滿九十日前,得逕以書面通知長照特約單位及社整中心(以下併稱特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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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