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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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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12條
特約服務單位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長照特約標誌,懸掛或張貼於明顯處所。 特約服務單位於終止、解除特約或不予續約時,應將前項標誌卸除,並於標誌處所告示;特約內容變更者,應於標誌處所告示變更事項。 前項特約服務單位有設置網頁者,應將前項告示事項,於網頁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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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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