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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44條

本辦法所定對社整中心不同意特約、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不予支付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費用,其處置對象為依第四條成立該中心之機構、法人或團體。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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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