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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 第4條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依法設立或登記,具照顧服務、專業服務或照顧管理服務經驗之機構、法人或團體,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同意並特約後,成立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社整中心),辦理照顧計畫擬訂、服務連結、長照服務提供之聯繫、協調及其他管理事項。 前項照顧計畫,應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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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5條
特約內應明定,長照特約單位於特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違反長照服務給付項目特約事項,予以記…
第42條
特約服務單位申報之服務費用,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支付該部分之費用:一、…
第44條
本辦法所定對社整中心不同意特約、記點、停止或減少派案、不予支付服務費用、扣抵或追償費用,其處…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所定提供本法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以下簡稱長照服務單位),包括…
第3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內長照給付對象之數量、需求、地理條件及分布特性,劃分服務區域公告之。
← 第3條
看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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