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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任官稱。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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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