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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依本法第七十條規定徵收報復關稅,得按下列各款之一採證之: 一、運輸機構或團體提出之事證。 二、我國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之調查或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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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