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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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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
第六條
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 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收貨人。 二、提貨單持有人:指因向收貨人受讓提貨單所載貨物而持有貨物提貨單,或因受收貨人或受讓人委託而以自己名義向海關申報進口之人。 三、貨物持有人:指持有應稅未稅貨物之人,如本法
第五十五條
第一項及第三項所定之貨物持有人或受讓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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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細則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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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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