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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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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60條
第 六 章 執行
本法
第九十六條
第一項所稱不得進口之貨物,指未經許可或核准,且未經處分沒入之進口貨物,海關應責令納稅義務人於二個月內退運,必要時得准延長一個月。但情況特殊報經財政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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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
「執行」的其他條文
第61條
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將貨物變賣,其變賣方式,以公開拍賣或標賣為原則。前項變賣貨物,報運…
← 第59條
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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