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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 第59條
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59條
第 五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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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5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
第49條
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一項所稱原料,指構成外銷品之成分,或雖非構成外銷品之成分而為確保外銷品品質所…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56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變賣之貨物,如納稅義務人於海關變賣前,申請按實際…
第57條
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七十四條第二項變賣貨物之餘款,由海關通知納稅義務人具領,並副知有關…
第58條
(刪除)
← 第58條
看 關稅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6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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