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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或海關進口稅則遇有修正時,其條文或稅率之適用,依下列規定: 一、進口貨物,以其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但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以其申請出倉進口日為準;依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以其報關日為準;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以其申請出物流中心進口日為準。 二、出口貨物,以海關放行日為準。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6條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一、海運貨…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細則依關稅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六條之收貨人、提貨單持有人及貨物持有人,定義如下:一、收貨人:指提貨單或進口艙單記載之…第4條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第5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所稱法律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指法律規定不得輸入或禁止進口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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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