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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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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7條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 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之輸入許可證、產地證明文件。 二、查驗估價所需之型錄、說明書、仿單或圖樣。 三、海關受其他機關委託或協助查核之有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海關指定檢送之文件。 進口貨物屬散裝、大宗或單一包裝者,得免依本法
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檢附裝箱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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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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