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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所定國內銷售價格,不包括國內第一手交易階段最大銷售數量之買方與該進口貨物之國外生產或銷售者,有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在內。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一款所定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以符合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資料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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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