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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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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9條
第 二 章 通關程序 › 第 一 節 報關及查驗
依本法
第十八條
第三項規定限期由納稅義務人補辦手續之案件,因屆期未補辦經沒入其保證金者,納稅義務人得免再補辦該項手續結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關稅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
「報關及查驗」的其他條文
第6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指下列之日:一、海運貨…
第7條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其他進口必須具備之有關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一、依其他法令規定必須繳驗…
第8條
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稱相當金額,指按海關擬適用之稅則號別或海關暫行核估之價格,核計相當於該貨…
第10條
海關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指定進口貨物起卸之時間及地點,並核發普通卸貨准單,其指定之起卸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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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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