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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九條所稱確定,指下列各種情形: 一、經海關核定或處分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申請復查者。 二、經復查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訴願者。 三、經訴願決定之案件,納稅義務人或受處分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者。 四、經行政訴訟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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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