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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稅配額實施辦法 第9條

依事先核配方式申請參與分配者,應於依第五條第一項公告之截止申請分配日前,檢具關稅配額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財政部或其委任或委託之機關(構)申請核配: 一、申請人中、英文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電話。 二、申請進口貨物稅則號別、貨名、數量、單位。 申請進口之貨物係依個別生產國家或地區訂定數量者,關稅配額申請書並應載明其原產地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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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