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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11條

查緝毒品人員,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記大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二級毒品十公斤以上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三十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二百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者。 (三)緝獲毒品犯經第一審法院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者。 二、記功: (一)查獲第一級毒品五百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二公斤以上、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十五公斤以上,或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古柯、大麻五十株以上者。 (二)查獲第一級、第二級或第三級、第四級毒品製造工廠,未達生產階段者。 (三)緝獲毒品犯罪嫌疑人經第一審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三、嘉獎:查獲毒品案件,未達前二款規定者。 查獲走私毒品案件,因情況特殊得由查緝機關酌予提高前項獎度。 查獲毒品案件,績效卓著,有特別貢獻者,得由各查獲機關,依有關法令請頒勳、獎章獎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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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