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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 第20條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第20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
獎金、
第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
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
第九十五條
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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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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